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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阿姨,我想跟妈妈共同生活” 福州鼓楼法院:抚养权变更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7日电(陈丹 张卓怡) 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从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江母与张父婚后生育一女小张,2019年4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张的抚养权归张父,江母享有探视权。双方离婚后,小张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江母诉称张父忙于生意无暇照顾孩子,故要求小张变更由其抚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婚生女小张的个人意愿,小张明确表示愿意同母亲江母一起生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母与张父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婚生女小张已年满10周岁,表示更愿意与江母共同生活,应尊重其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同时考虑到其系女孩,且即将进入青春期,比较而言,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江母亦有抚养能力,故鼓楼法院对江母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张父享有探望权,江母应予以协助配合。关于抚养费,综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及福州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鼓楼法院酌定张父每月支付婚生女小张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止。张父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附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小张由张父直接抚养,但离婚后,张父并未直接抚养、陪伴,小张已年满10周岁,本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后,尊重了小张的真实意愿,将抚养权变更到其母亲江某的名下。

  作为父母,应当切实从孩子的切身利益出发,在今后的抚养孩子过程中,加强沟通协商,增进理解共识,充分发挥各自的抚育优势和条件,为孩子创造更好、更优的生活、学习条件,同心协力共同培育孩子健康成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