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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曝光3起消防安全违法案例

  案例一

  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伞骨加工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封闭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八条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剑斗镇某餐饮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损坏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七条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服装加工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