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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法院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执行提示函》

  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5日电(祝诗偲 郑艺凤) “请你们在配合、履行探望权的过程中,及时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妥善处理抚养、探望等相关事宜....。.父母任何一方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或引导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等方式,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鼓楼法院在办理一起离婚纠纷执行案件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执行提示函》,用这份特殊的文书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和预警提示,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配合、履行探望权的过程中,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行使探望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陈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卢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约定了探望方式等事宜。判决生效后,双方就婚生子的探望产生争议,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卢某某按照判决文书履行配合探望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郑艺凤了解到婚生子目前不满两周岁,且在生病中,父母双方因为孩子的身体原因及生活习惯,无法就探望的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他带孩子一天都不换尿布,小孩从他那回来都生病了,让我怎么放心把孩子交给他探望!”卢某某向法官解释道,她并非有意拒不执行判决。

  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探望事宜,执行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一方面告知陈某某,法院执行不是生搬硬套法律,在执行生效裁判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同时约谈被执行人卢某某,告知她为孩子的身体着想没有错,但同时也要兼顾生效判决的履行,避免孩子父爱缺位。

  在法官以孩子为“纽带”的执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都做了一定的让步,陈某某同意以孩子的身体及作息为先灵活调整探望时间,卢某某同意在陈某某妥善照顾孩子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其行使探望权。为保证在孩子今后的成长过程中双方能继续妥善安排探望事宜,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执行提示函》。

  “谢谢法官,这份关爱提示函让我很受触动,今后会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家长!”“我是一名法官,但也是一名母亲。孩子还这么小,他已经没有了完整的家庭,更应该受到父母亲温暖的爱和温情的司法保护,这也是我们执行这起案件的宗旨和要义。”郑艺凤法官说道。

  寸草春晖,血浓于水。鼓楼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能动履职,在维护法律权威、执行生效判决及保护未成年人中找到了平衡点和连接线,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