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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5000元!石狮曝光一工贸企业2项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要求,石狮市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强执法、除隐患、保安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

  典型案例

  石狮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重大事故隐患案

  关键词: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2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狮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款规定,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上述两条重大隐患。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小贴士

  粉尘涉爆企业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